9月3日上午,東莞張遠藝撿到一包貨物,后聯(lián)系失主,叫對方過來領(lǐng)取。不料約3個小時后,失主帶著民警出現(xiàn)在他面前,警方以涉嫌盜竊將他強行銬到派出所。(9月8日《南方都市報》) 張遠芝稱這件事絕對不會改變他樂于助人的初心,以后只要有做好事的機會,他絕對不會放棄,令人欣慰。但這件事會不會對他人造成心理陰影,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吳先生把張遠芝告了,民警把張遠芝銬了,不能一放了之,必須弄清楚事情的原委,把真相公之于眾,而且,對吳先生和涉事民警還要給予相應的懲罰——這不是為了懲罰而懲罰,而是警告冤枉乃至誣陷好人以及濫用權(quán)力的執(zhí)法人員。 首先,誣陷好人,屬于誣告行為。刑法第243條規(guī)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吳先生誣告張遠芝,法律不能輕饒。尤其誣陷好人不受懲罰,則開了一個壞頭,今后有人遺失物品,不但不感謝做好事的,反而可以用誣告的辦法免了感謝,以后誰還敢做好事? 其次,民警見到張遠芝以后,不分清紅皂白,強行將其手銬起來,推上警車。而且,當張遠藝在警車上試圖向民警解釋他是在做好事,民警不但不聽,還辱罵張遠芝“你他媽的閉嘴,你這個嫌犯,誰能證明你沒有嫌疑?”民警太惡劣了,而且,有罪推定的辦案思維,毫不掩飾的流露了出來。這里需要弄清三個問題:一者,民警憑啥把張遠芝銬起來?從問題本身來說,是憑事實,還是懷疑;二者,從執(zhí)法程序來說,是憑拘留手續(xù)還是逮捕手續(xù)?民警可以隨意銬人嗎?三者,即使民警辦案,可以隨便罵人嗎? 回到問題本身來,不要忘了,“扶不扶”的問題并非“南京老太”一個人的能量能夠炮制出來的,如果沒有法官的“推理”判定彭宇撞人,“老太”的一廂情愿是不可能“栽贓陷害”彭宇的。在這里,吳先生帶著民警領(lǐng)失物,難道派所出是吳先生家開家的,民警不長腦子問明事情的來籠去脈嗎? 事實上,事后吳先生的一句話把真相抖了出來。他說“當時有可能怕人家(拿著貨)過來敲詐勒索我,所以我想著帶警察一起過去?!币驗榕卤弧扒迷p”反倒過來“誣告”吳先生是“嫌犯”,這不只是缺少信任的問題,還暴露法制意識匱乏,濫用權(quán)利,對此,吳先生應該公開道歉,消除對張遠芝的影響,同時,還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 再者,對民警偏聽偏信以及銬張遠芝的執(zhí)法程序進行制度性審查,如果民警違背執(zhí)法程序,相關(guān)部門應該對涉事民警進行問責,并責令民警對張遠芝公開道歉。 之所以要堅持懲罰吳先生和涉事民警,是因為當下社會道德滑坡,正能量被稀釋,如果“拾物”被銬了就銬了,以后誰敢再做好事?因此,懲罰吳先生和涉事民警的目的,一是不讓做好事的受到傷害,二是保護做好事的熱情,防止社會由“不敢扶”滑坡到“不敢拾”,同時,三是防止公民濫用權(quán)利和執(zhí)法者濫用權(quán)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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