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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法官提醒父母贈財產給子女 轉賬時最好做備注
一審判決:64萬算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的關鍵原因是他有外遇了?!毙》普f,此后,原告對被告母女幾乎不聞不問。2014年5月,被告回婚房取東西時發(fā)現(xiàn)門被反鎖,敲了很久后,丈夫才和單位的一名女同事一起出來。 近日,思明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準許原告小劉和小菲解除婚姻關系,女兒隨小菲共同生活,小劉按月支付撫養(yǎng)費2000元。 關于財產分割,法院判決認定,兩個車位中,登記在小菲名下的第133號車位歸小菲個人所有。另外,登記在小劉名下的第157號車位歸小劉所有,小劉應支付小菲補償對價140000元;夫妻共同所有的轎車歸小劉所有,他應支付小菲補償對價80000元。 也就是說,小菲父母轉給女婿的84萬元中,最終只有20萬元被認定是給女兒個人購買車庫的,其余的64萬元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說法 沒有備注,就算贈與夫妻二人 轉賬的錢沒寫名字,究竟是誰的不好說;車位有登記,就有一定的公示效力。 法官分析說,這84萬元是分三筆轉的,一筆34萬元和一筆30萬元在轉賬時都沒有任何備注,應該視為對小菲夫妻的共同贈與。 因為,小菲父親在事先未作任何明確意思表達的前提下,直接將用于購買紙黃金的34萬元轉賬至女婿賬上,應視為對夫妻共同的贈與。 同理,小菲母親轉給女婿的30萬元也應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法官認定,女婿用這64萬元款項購買的第157號車位以及轎車一輛均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不過,另一筆20萬元被小劉用于購買第二個車位,直接登記在小菲名下,這筆款項資金流向目的非常明確,就是為小菲購買車位,應該視為二老對女兒的單方面贈與。所以,法官認定,第133號車位為小菲的個人財產,不應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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