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法院院長貪污挪用2000萬元
來源:廣州日報 2012-06-22 編輯:黃水來
行為構成5宗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嚴得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侵吞本單位財物,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用于經營活動及挪用公款超過3個月,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放高利貸,還支持、縱容其犯罪行為,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利用職務便利,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據此,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嚴得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0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嚴得犯罪所得的財物,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后,嚴得在陳述時稱判決書部分事實認定不符,并當場表示要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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