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歡是一個22歲的青年,在被“討債人”長時間限制人身自由,母親被人當面侮辱的情況下,他心理崩潰,當場刺傷11位職業(yè)“討債人”中的4人,其中羞辱他母親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前往醫(yī)院,后因失血過多而死亡。 山東聊城中院認為,雖然“討債人”限制了于歡母子的人身自由,當著于歡的面羞辱了母親蘇銀霞,但杜志浩等“討債人”并沒有動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況下,不存在防衛(wèi)的緊迫性。據(jù)此,法院裁決于歡故意傷害罪成立,判處無期徒刑。 從新聞報道的細節(jié)看,于歡刺人事件完全是由于“討債人”用極端羞辱人的方式逼出來的,拉屎、按馬桶、限制人身自由、露出下體往蘇銀霞的臉上蹭。警察接警來到現(xiàn)場,說了一句話,“要賬可以,但是不要動手打人。”轉身就走出了門。屋內的于歡眼看警察出了門,心里最后一絲理智崩潰了。 報道中除了高利貸以外,有三個細節(jié)值得關注。第一,杜志浩實際上早在2015年8月,就因為開車撞死一名女中學生逃逸,被網(wǎng)上追逃。一個本該惶惶不可終日的逃犯,竟然能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行惡,警察來了之后也沒有過問他的身份。第二,事發(fā)后,當?shù)匾晃黄髽I(yè)家被公安局叫去了解情況之后,債主吳占學緊接著就給他打電話,追問情況。公安找誰查案,本來應該是秘密,為什么馬上就讓吳占學知道了?第三,事發(fā)之后,聊城公安局派東昌府分局前來辦理吳占學黑社會案件,而不是由冠縣自己來辦。這多少也能說明一些問題。 法院以對方?jīng)]有工具為由,認為沒有防衛(wèi)的必要性,完全忽略了人的情感,忽略了一個兒子親眼見到母親受到如此大的侮辱,心靈所受到的重大沖擊,以及當時所采取的克制態(tài)度。是警察的離開,才最終讓于歡崩潰。為了自己和母親的尊嚴和人身安全,拿起刀奮起抵抗。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應當考慮這樣的因素。 從法理上講,杜志浩并沒有當場斃命,甚至還跟沒事人一樣,自己駕車前往醫(yī)院,在醫(yī)院還跟人吵架。于歡這一刀并不是真正要了他的命,是他自己耽誤了自己的救助。法律不應該認為是于歡刺死了杜志浩,他的死,于歡不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法律應當是公正的,保護每一個人的合法權益。吳占學以超過國家合法利率十倍的高利貸放貸,惡化整個縣域經(jīng)濟,并用黑社會方式組織逼債,地方政府竟然不聞不問。一個在逃犯,用極端侮辱人的方式刺激于歡,限制于歡的人身自由,無論從哪一個方面看,都是有錯在先。于歡有權保護自己和母親的尊嚴以及人身安全。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明顯過重,量刑不當。 法律不為這樣被侮辱與被傷害者伸張正義,反而以無期徒刑再次侮辱并傷害了真正的受害者,就像一出黑色幽默,使法律本身成為笑話。法律的公信力由此而消解,社會的戾氣由此而產(chǎn)生。一次不公正的裁決帶來的負面影響,是100個公正的裁決都難以挽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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