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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捕鳥被判刑,一點也不冤

    2015-12-02 10:05:49?段思平?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鄭州大學生小閆在家鄉(xiāng)河南省輝縣市高莊鄉(xiāng)土樓村放暑假時,發(fā)現(xiàn)自家大門外有個鳥窩,和朋友架了個梯子將鳥窩里的12只鳥掏了出來,養(yǎng)了一段時間后售賣,后又掏4只。11月30日,記者獲悉,小閆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別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處罰款。(12月1日《鄭州晚報》)

    “大學生在家掏鳥16只被判刑10年半”,如果僅僅孤立地看這么一條信息,很多人想必都會覺得不可思議。從網絡輿情來看,確有不少網友質疑這一判決是否遵循了“過罰相當”的原則。但筆者認為,這兩名捕鳥者一點都不冤,法院依法做出判決,毫無爭議可言。通過這起案例,也能對更多的人產生教育作用。

    很多人之所以認為判罰過重,原因主要是兩點∶一是認為捕鳥者很無辜,根本不懂相關法律,而且大多數(shù)人在這方面都缺乏法律認知,不能把普法不到位的后果都交給他們承擔;二是認為捕鳥者的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覺得幾只鳥就算抓了、賣了也沒什么大不了。這兩點質疑貌似有理,其實仔細想來,經不起推敲。

    首先,這兩名捕鳥者是否真的無辜,看看他們的行為就知道了。他們在掏鳥窩時,就已經發(fā)覺了這些鳥的特別之處,因此才會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尋求潛在買家,后來還以800元7只、280元2只的價格分別出售。即便他們最初不認識這些鳥就是國家保護動物,也該知道尋常的鳥類賣不出這樣的價格。事實上,在交易中,他們從網絡上或買家處很可能已經得知了這些鳥的真實信息,還要一意孤行出售牟利,只能說是利令智昏。更何況,此前已有“捉野生保護動物蟾蜍被判刑”的類似案例曝光,兩名捕鳥者中還有一個是大學生,沒有理由不了解,更不能以“不懂法”為自己脫罪。

    其次,我們要認識到這種非法捕捉國家保護動物行為在后果上的嚴重性。此案中被捕小鳥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這種鳥類本就數(shù)量稀少、存活不易,一次性被抓走16只,這就破壞了一個動物種群內在的平衡,對一個區(qū)域內燕隼生存、繁衍的打擊是致命的,其潛在危害是驚人的。而且,捕鳥者的行為也不僅僅是家門口掏一次鳥窩那么簡單,還有出售牟利,嘗到甜頭后再次找鳥窩來掏等情節(jié),不可謂不嚴重。

    類似捕獵保護動物被判刑的案件已經發(fā)生多起。應該說,每一起案件的判決都是一個極好的普法案例,希望不要有人再心存僥幸,以為可以不懂法為由捕獵保護動物而免于法律處罰。在威嚴的法律面前打任何小算盤都是不明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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