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河南南陽市民發(fā)微博稱,其近70歲的母親赴外地上訪后,被當?shù)卣ぷ魅藛T“拘禁”于“南陽市臥龍區(qū)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這條配有“臥龍區(qū)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圖片的微博隨即引發(fā)網(wǎng)友關注,不少網(wǎng)友質(zhì)疑其為“新型勞教所”。記者查詢河南多地政府官方網(wǎng)站發(fā)現(xiàn),在南陽、駐馬店、鄧州、新鄉(xiāng)等地均建有類似的“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職能多為對非正常上訪人員“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 勞動教養(yǎng)取消之時,就有一些學者擔心,會不會在勞動教養(yǎng)之外,地方政府為“維穩(wěn)”需要又設立一些“新型勞教所”, 取代勞教所、精神病院、學習班等,以對付上訪人員。不幸的是,這種擔心正在變成現(xiàn)實,這勞教還沒有取消多久,一個新名詞和新場所——“訓誡教育中心”就橫空出世。事實證明,公權力沒有打造結實的籠子,公民權利就會進入籠子。 先說“非正常上訪”,很多地方將越級上訪、多次上訪視為違法,以往是用勞教或者“被精神病”來打擊。但是,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越級上訪、多次上訪就是違法,如果上訪無理或者已經(jīng)按照程序終結,那么就不再受理或者按照程序辦理就是了,所以,打擊“非正常上訪”無從談起。當然,如果在上訪中聚眾擾亂了公共秩序,或者是有其他違法行為,可以用其他法律處罰,但處罰的不是上訪行為,而是其他違法行為。 再說“訓誡教育中心”,當?shù)卣怀姓J這種中心是羈押人的地方,甚至面對記者的采訪都不愿意承認它們的存在。但是,“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在訓誡所內(nèi)與外界隔絕,被限制人身自由和沒收通訊工具,不允許探視”,當?shù)卣嚓P部門工作人員要求被訓誡者“簽訂保證書,否則無期訓誡”,難道不是限制人身自由嗎?不是變相的羈押還是什么?要知道,就連刑訴法規(guī)定的正式強制措施“傳喚”也不能超過12小時,不能連續(xù)傳喚,二次傳喚間隔不能低于12小時。而對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立法法》規(guī)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來規(guī)定,由此可知,地方政府根本無權設立所謂的“訓誡教育中心”。 地方政府設立“訓誡教育中心”和將上訪人關在“訓誡教育中心”,對于決策者而言,這是一種濫用職權的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罪,而對于具體執(zhí)行者來說,就是對上訪公民的非常拘禁,涉嫌非法拘禁罪。這兩種行為都是刑事犯罪行為,都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然而,這些“訓誡教育中心”堂而皇之地在縣公安局拘留所設立專區(qū),縣財政還專門撥款,卻無人追究。 對于廢止諸如勞教這種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來說,不能只“頭疼醫(yī)頭、腳疼醫(yī)腳”,關鍵要把公權力關進籠子里,這就必須要設計一個合理的制度,讓當?shù)丶o檢、檢察、人大真正能行動起來,公權力能互相監(jiān)督與制約,公民權利能監(jiān)督公權力,如此,各種“新型勞教所”才不會再出現(xiàn)。 浩瀚(江西 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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