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1日起,廣東江門市將推行“廉政公積金”制度。“廉政公積金”由公務員個人與政府財政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繳納存入個人賬戶。5年內沒受處分,可兌現(xiàn)累積全額的70%,余款存至退休時一并領取;如違紀違法,則按一定比例扣除賬戶資金上繳國庫。為此,江門每年財政支出預算近2000萬元。(6月29日《南方日報》)
江門紀委有關負責人認為,廉政公積金制度并不等于高薪養(yǎng)廉,因為廉政公積金不是福利待遇,而且也沒有給公務員加薪。其實,廉政公積金的理念與“高薪養(yǎng)廉”是吻合的。
這里的“高薪”,不是指天價年薪,而是說公務員的薪酬待遇應在社會上處于中等偏上水平,以這個水平的“高薪”,再輔之以廉政公積金、廉政保證金等科學的制度安排,將有助于促進公務員廉潔從政。這就是本土特色的“高薪養(yǎng)廉”,江門市紀委其實不必諱言這一點。
法治發(fā)達國家的經(jīng)驗表明,高薪養(yǎng)廉有兩種操作方式。一種是每月定期為官員提供“足額高薪”;另一種是每月從官員收入中扣除一筆錢作為廉政公積金或廉政保證金,逐月逐年累計下來將是一筆“巨款”。官員只有在任職期內未出現(xiàn)違規(guī)違紀和違法犯罪行為,才能在退休時如數(shù)拿到這筆“巨款”。相較之下,后一種方式有利于培養(yǎng)官員的自我約束意識和“長期廉政”意識,是更為科學的制度設計。從這個意義上看,對江門市試行的廉政公積金制度不應過于苛求,而應當給予鼓勵和掌聲。
不少人對高薪養(yǎng)廉制度有一種誤解,認為人既然貪得無厭,那么再豐厚的薪酬也不能遏制貪欲。然而,高薪養(yǎng)廉之“養(yǎng)”,并非指“保證”、“確?!?,而是指“促進”、“有助于”。為官員提供比社會平均水平相對高一些的薪酬待遇,盡管未必能夠百分之百確保官員廉潔從政,但卻有助于督促、推動官員廉潔從政。在這里,“高薪”不是“廉政”的充要條件,而是“廉政”的必要條件。正如我們說“養(yǎng)病”,只是調養(yǎng)、休養(yǎng),是治病的輔助手段,而不是要確保藥到病除。
當然,實行廉政公積金、廉政保證金等高薪養(yǎng)廉制度,還應當具備相應的前提條件。那就是出臺并嚴格執(zhí)行官員財產公開制度、官員親屬從業(yè)狀況公開制度、外部輿論監(jiān)督官員制度、官員離任審計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實行這些配套制度,可以強化對官員的警示、監(jiān)督、制約,并將官員的收入、財產、親屬從業(yè)等“個人隱私”放在陽光下晾曬。
同時,按照權利與責任對等的原則,官員拿到了比以往更高的薪酬,就理當要承擔比以往更大的廉政責任。為此,應當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加大對貪腐官員的懲處力度——那些膽敢一手拿高薪、一手繼續(xù)大搞腐敗的官員,必須受到比以往更嚴厲的法律制裁。通過嚴苛的追懲手段,才能強化“養(yǎng)廉”的效果,也才能讓人們看到,廉政公積金也好,廉政保證金也罷,官員并非輕而易舉就能享受高薪,他們也將為此承受更高的風險,支付更高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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