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fā)商成了組織部?
貴州納雍縣為解決舊城改造的拆遷問題,下發(fā)文件:干部、職工堅持不簽拆遷協議的,停職停薪,有親屬或員工不簽的,也要受處理?!安缓瀰f議者的名單,是開發(fā)商報到組織部去的,這不是由開發(fā)商決定我們的‘雙?!瘑??”當地干部感到無奈。(7月30日《新京報》)
拆遷是市場行為,地方政府只能起調解作用,而不便過多干預。因為公職人員是自己屬下,就以“雙?!蓖{,無疑是某些官員的土霸王作風;至于“有親屬或員工不簽的,也要受處理”,更是封建株連的沉渣泛起。
在開發(fā)商與拆遷戶的博弈中,拆遷戶總處于弱勢,照理,地方政府做好公正仲裁的角色才對。然而出于政績工程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與開發(fā)商結成利益共同體,如此之下,“政府為開發(fā)商辦事”、開發(fā)商成了組織部,也就不足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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