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成都男子李某,夜里趁鄰居劉某丈夫不在家,翻墻進入其院中。當他準備進入客廳時,發(fā)現(xiàn)劉正在看電視,于是爬上院中的一棵樹“窺視”,在樹上度過4個多小時后,突遇電閃雷鳴,李某被發(fā)現(xiàn),隨后逃回家中。次日,李某被民警帶走,交代說:“我爬上樹,確實想強奸她?!苯?,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華西都市報》4月14日)
這則新聞在網上變成了“偷窺被判強奸罪”的論戰(zhàn)——確切地說,是網友們一致將磚頭扔向法院,質疑判決的公正性,謂之“思想犯罪”。“法官,這是你的不對了,他想強奸,只是一個構思,還沒有成為事實。”這是一則模仿電影《大話西游》的典型網友質疑。遺憾的是,這個辯解不能成立,任何刑法知識合格的法官都會認定構成強奸罪(雖然不是既遂)。
李某根本不是在“構思”,也不是“思想犯罪”,而是已經著手實施強奸犯罪的相關準備,夜里他翻進了院子,看到劉某醒著才沒進屋,這已經具有現(xiàn)實的社會危害性。而所謂“思想犯罪”是沒有社會危害性的。你家后院半夜躲個人,還自稱是來搶劫、強奸什么的,你也不會認為那是“思想犯罪”,等他真動了手,你才報警吧?!上世紀90年代的黑龍江吳海波案中,吳半夜執(zhí)棍躲在他人院中,被抓,供述是“準備”搶劫,最高法編寫的案例評析里認定:此屬于犯罪預備階段的中止,而不是未遂,依刑法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所以法院對李某的強奸罪判決也是基本正確的。
按刑法“主客觀統(tǒng)一”原則:在主觀上,李某自己供述有“強奸”的犯罪意圖;在客觀上,他已經實施了強奸犯罪的相關準備,夜里潛進他人家中,爬樹“偷窺”等待機會,其犯意絕不止于“偷窺”,而是要實施強奸行為。至于“強奸只是一個構思”——如果李某每天在床上“構思”,是永遠不會被判刑的。
但是這個判決違背了不少人的“正義直覺”,特別是還有最近的貴州“嫖宿幼女”案,“官員強奸變嫖宿,百姓偷窺變強奸”,又生出種種聯(lián)想——但法律判決的基石應該是法律和法理演繹,而不是民意。
每一個人都有言論的自由,但自由不代表正確,特別是在那些需要專業(yè)知識的情況下。法學,特別是刑法理論,積累了人類幾千年的文明成果,其嚴謹?shù)倪壿?、縝密的思考,不是普通人的“正義直覺”可以取代的。法律視角當然不同于普通人觀點的累加,甚至和普通人“直覺”相反。比如許霆案中,有網友斷言,如果法院判決跟絕大多數(shù)人的意見相反,那就是錯的。這就是“法治民粹主義”的表現(xiàn)了。
人民有權制訂和修改刑法,但人民無權任意修改法理和邏輯。古往今來的法治國家,莫不是由專業(yè)的法學家來執(zhí)掌司法,按既有法律和法理判斷,這才能保證法治的穩(wěn)定和可預測性。 (沈彬 上海律師)
深度分析:
王琳:“偷窺變強奸”中的人權保障
王琳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華西都市報》日前報道了這樣一條新聞:家住成都新都區(qū)的李某暗戀鄰居劉某已久,一日,趁劉某丈夫不在,李某酒后潛入劉某家院落內,然后爬上一棵樹窺探劉某在家的一舉一動。不料天有不測風云,李某在樹上艱難度過4個多小時后,一陣突如其來的雷雨閃電讓劉某察覺到了李某的行蹤。李某因而被捕。出人意料的是,新都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緩刑1年。
此案一出,網上像炸開了鍋。網民們圍繞“強奸”、“強奸未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罪名爭辯不休。有幾家門戶網站還擺開了PK臺,供支持“強奸罪名成立”和支持“強奸罪名不成立”的網友分別引經論據,以理服人。知名的“貓眼看人”論壇里,則有網民聯(lián)系“習水性侵犯案”,質問為何“集體下手叫嫖宿,樹上偷窺叫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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