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屆中紀委第四次全體會議要求,在認真貫徹落實好《關于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重大事項的規(guī)定》的基礎上,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yè)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這些原來被認為是個人“私生活”范疇的事情,列入領導干部必須報告的個人情況。雖說,官員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能實現公眾的知情權,有利于陽光反腐,但這一制度實施過程中凸現在法律層面上卻存在著官員隱私權與大眾知情權之間的沖突。一方面,政府官員作為普通公民,享受憲法關于隱私權的保護,另一方面,憲法又規(guī)定政府及其官員在行使公共權力時應接受人民的廣泛監(jiān)督,公民享有知情權。而在實踐中,由于政府官員隱私權沒有加以界定、限制,廣大人民群眾包括媒體在行使知情權、監(jiān)督權時往往存在落空的現象,難以發(fā)揮應有的作用。本文認為,在民主法治國家,政府官員的“私生活”不能違反法律、紀律規(guī)定,也不能違背社會道德對政府官員的倫理要求,否則其隱私權應受到限制。下面筆者就公眾知情權與官員隱私權的沖突與平衡的幾個法理問題談談幾點看法。
一、言論自由和輿論監(jiān)督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最基本的民主權利
第一,官員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滿足公民知情權的需要。從現代民主憲政精神來看,政府及政府官員在行使公共權利時應接受人民的廣泛監(jiān)督,這既是憲法賦予公民的監(jiān)督權也是憲法保護公民知情權的需要。這就是說,只有在公民的知情權優(yōu)先于政府官員的隱私權的條件下,政治民主才能夠得到保證。1920年,美國首次把公民的知情權作為憲法賦予的民主權利提了出來。美國公民知情權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三個部分:
(1)公眾有權查閱政府記錄,使隱瞞信息的政府官員承擔舉證責任;
(2)法庭可以強制實施這一公眾的權利;
(3)某種資料可享受法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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